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2017)办字第3521号)
索引号:
无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8-02-13
发文字号:
无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13日
主题类目: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首次公开:
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公开载体:
在线浏览
来 源:
人社局
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17)办字第3521号
上海高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贺达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17)办字第35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壹万壹仟叁佰玖拾壹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